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制定的《南阳市“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阳市“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生态建设,根据《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豫政〔2007〕41号)和《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豫政办〔2009〕1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以奖促治”,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以奖代补”,大力支持生态示范创建等活动,倡导农村生态文明,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引导、培养农民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消费习惯,推进全市农村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
(二) 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任务,运用综合措施,集中投入资金,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奖励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达到有关生态建设标准的县(市、区)、村镇,巩固生态系列创建成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针对各地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实施,逐步引导全市农村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工作全面展开。
3、政府引导,多方筹资。除中央、省、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外,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加大资金投放,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切实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地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成果得到巩固推广。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生态系列创建单位的确定、绩效考核及奖励资金的使用等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 工作目标。
2009年-2010年,通过集中整治和示范带动,初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养殖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2011-2015年,全市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无污染事件发生;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少的生产方式,建立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工程。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内的乡镇、村庄环境状况得到整体改善,基本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把落后的村(镇)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实施范围、整治和创建内容、要求
(一) 实施范围
“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鼓励村庄连片整治,优先治理市辖淮河、丹江口库区周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段等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和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群众反映强烈和环境问题突出、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内的村庄,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示范村。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已达到有关生态建设标准的县(市、区)、各类乡(镇)和行政村为基本奖励单位,“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二) 整治、创建内容和要求
“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以奖代补”政策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活动已达到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县(市、区)、各类乡(镇)和行政村。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截污设施;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并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合理布置取水点,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
2、村庄生活污染治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在农村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
对历史积存垃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或纳入乡(镇)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在经济基础较差、交通不便的乡(镇)可采取堆肥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置”的城乡统筹垃圾处理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南阳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与污染物达标排放率。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
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方向,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环保监管。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6、创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贯彻环保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生态县建设指标》、国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要求,有计划的选择、推动那些基础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村、乡(镇)、县,科学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率先开展生态文明村、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县(市)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以点带面,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资金申报程序、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 资金申报程序。按照国家、省环保、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环保局、财政局初审,县级政府申报,经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国家、省下达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将用于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成功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奖励。
(二) 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工作。“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监督考核。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向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送)。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年度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生态系列创建规划(方案)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 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系列创建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卫生、交通、科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乡(镇)政府要积极按照所在地县级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 部门分工。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和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方案;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镇整治工作,推行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建设适合农村需求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市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和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实施,加快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市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扩大安全农产品生产面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沼气“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造林绿化建设,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市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改厨、改厕工程建设,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地区物流事业发展;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工矿企业废弃地生态修复;市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建设;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三)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系列创建计划任务和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相关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评比机制。对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时达到考核要求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将年度村容村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生态系列创建工作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和推动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