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0号
申 请 人:韩X金,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41XXXXXXXX
住 址:桐柏县城关镇XX庄XX幼儿园后墙
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党建凯,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桐政办依申告〔2022〕1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子韩X遵在桐柏县月河镇西湾村XX组拥有合法土地和树木,韩X遵去世后,申请人系其法定继承人。因疗养院项目建设,案涉土地及树木被征收并强制占据,但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土地或树木补偿款。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土地及树木所涉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12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地块涉及的土地分批次征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征地批次。该告知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案涉地块涉及的XXX养老中心项目土地征收分批次进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案涉土地涉及的征收批次,且由于当时疫情原因,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后经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实地调查,已确定对应征地批次,相关信息已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子生前拥有的树木、土地所在地块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桐政办依申告〔2022〕10号),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面积范围较大,无法确定具体位置,要求其提供案涉地块的具体方位,以便调查处理。申请人于11月14日作出回复,称案涉林权证上显示的土地已全部被强制占据,提交了案涉土地及树木位置的地图截图、《林权证》四至范围图复印件。被申请人于12月7日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被XXX养老中心占用区域分两部分,其中XXX养老中心体验区部分非政府征收用地,已流转给XX公司,现被该公司用来建设休闲小公园;XXX养老中心项目正在建设占用的土地系政府征收土地,该项目土地征收分批次进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仍无法确定所涉及的征地批次。
二、2023年1月3日,桐柏县自然资源局经实地调查,确定了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桐政办依申答〔2023〕1号)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桐政办依申答〔2023〕2号),向申请人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但至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相关区域已被征收或占用,申请人补正提供的《林权证》四至图区域现状已发生改变,地图截图标示区域能否与《林权证》所涉区域对应,则因该时段疫情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属于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第(三)项“经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的情形”。被申请人在12月7日作出《告知书》,说明了相应原因并告知了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内容并无不当。此外,在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实地调查确定对应征地批次后,被申请人也已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桐政办依申告〔2022〕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