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1号
申 请 人:郑X燕,女,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30123XXXX住 址:浙江省兰溪市XX街道圆通代收点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淘宝“XX同仁堂中药老店”(该店为无照经营)购买涉案产品“足浴包”后,发现其涉嫌刷单、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情形。随后申请人根据发货地址信息“南阳仓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XXX社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答复称不予受理,未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未展开线索核查,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对于申请人的奖励诉求也未告知是否给予奖励。申请人在平台上以“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是因为“全国12315平台”不支持录入无照的自然人信息,只能搜索了一家较近的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的录入。申请人提供了发货人的电话号码、快递信息,被申请人未向通信公司、淘宝平台调查寄件人的信息,导致辖区内出现无照经营主体开网店的情形,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后立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人信息“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初步核查。经查,该公司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现场未发现生产销售申请人投诉的“足浴包”,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未在淘宝开设“XX同仁堂中药老店”经营被投诉产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人名称(姓名)、地址,无法找到被投诉主体。申请人投诉的XX同仁堂中药老店所在地在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申请人投诉单提供的附件显示快递收件人为落某青,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均与申请人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2月2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投诉单,以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反映其在淘宝店铺“XX同仁堂中药老店”购买的“足浴包”涉嫌虚假宣传等情形,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货款3倍进行赔偿,若被申请人调解不成功,则转为公益性举报案件,告知其立案情况、处罚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情况,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申请人在投诉单内注明“无照主体系统内无法选择或录入,实际被投诉人为:南阳仓:152XXXXXX17 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XXX社区,可以到快递公司查寄件人信息。”
二、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开展了核查,经查,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未开设涉案淘宝店或生产销售涉案被投诉产品。被投诉店铺“XX同仁堂中药老店”店铺信息显示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2022年12月30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该投诉,原因为:“投诉人无法提供被投诉对象名称,故找不到该被投诉对象主体。投诉人所提供的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为食品,并未销售投诉人所提供的涉案产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未能提供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与“XX同仁堂中药老店”淘宝店铺产生的纠纷,但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供实际被投诉人(该店铺经营者)的名称(姓名)、地址,其向被申请人投诉的主体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并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受理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论并无不当。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于12月30日作出回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投诉事项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