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5号
申 请 人:苏X洪,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2001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大学路XX大学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为由,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处理结果。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在“快手APP”购买的“XX小熨斗眼霜小样”包装无合法中文标签,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0日。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品无中文标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6月19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8月1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2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