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4号
申 请 人:王X杰,女,身份证号4129241974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XX凯旋城
被 申 请 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反映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事项不予回复。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认为河南XX凯旋城小区系2010年11月16日以前的既有项目,未向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公司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在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南阳市集中供热建设服务协议》,中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公司对业主收取每平方米42元供热管网建设费的行为不违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作出的答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对该信访答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