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2号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2

 

   人:x晓,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6xxxxxxxx

     官庄工区官庄镇xx庄三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公安分局

    人:魏  勇,任政委

委托代理人:周x朋,官庄派出所所长

    人:x献,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7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3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公治行罚决字2022122号,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重对第三人的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7日,第三人到申请人所在的小区寻衅滋事,故意违反防疫规定,欲强行闯入居民小区并阻挡小区大门,物业管理人员及小区业主多次劝阻其挪移,   均被第三人大声辱骂。申请人作为小区防疫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耐心解释劝说,却被第三人无端辱骂,并被其首先用手机击打手臂,申请人忍无可忍给予其耳光还击。被申请人忽略了第三人首先违反防疫规定、高声辱骂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并首先使用手机击打申请人小臂的行为,单方面突出申请人打对方耳光的还击行为,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驾驶电动四轮车进入xx官邸小区时,因该小区门禁不能识别,车辆在门口造成堵塞。申请人系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赶来后与第三人进行理论,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使用拳击、掌掴等方式对第三人进行了殴打。本案调查事实清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第三人首先用手机击打其小臂等情形,即便申请人有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可能,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而不是冲动打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第三人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构成侮辱,《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第三人称:第三人妹妹系xx官邸小区业主,联系第三人帮忙去丈量地板砖。第三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到小区门口,因为该小区有门禁进不去,有人给物业打电话说第三人挡着路了。申请人到场后没有让第三人挪车,就开始推第三人的车,快给第三人车推倒了,第三人骂了一句,申请人就将手伸到车里打第三人。第三人下车后,申请人又拉住扇第三人的脸。该小区门口并未设置场所码、健康码等防控标志,申请人所称第三人不配合疫情防控进行扫码登记的说法不属实,该小区门口没有门卫,第三人系因门禁无法进入,不存在强行进入,也没有拿手机先打申请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xx官邸小区物业管理人员。2022年9月27日16时左右,第三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到xx官邸小区帮其妹妹装修,行驶至该小区北门时,因车辆无法被门禁识别,第三人的车辆无法进入,并导致门口堵塞。小区业主詹某驾驶车辆外出被堵后与第三人发生争论。申请人到场后,与第三人理论过程中,第三人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将手伸入电动四轮车驾驶室用拳头、巴掌殴打第三人。第三人下车后继续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又用巴掌扇了第三人耳光。

二、申请人和第三人先后报警,被申请人处警并开展调查,于9月28日受理案件,于10月22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12月23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辱骂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因车辆无法进入小区,与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发生争执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其行为构成侮辱他人。根据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日对申请人所做的调查笔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的第三人首先用手机击打其手臂的说法不属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受理,经延长办案期限后,因受疫情影响,于12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存在瑕疵,鉴于本案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公治行罚决字20221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