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7号
申 请 人:徐X洪,男,公民身份号码3609811997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村新市场街6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红、李X林,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10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3号)并向申请人送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本机关于2月2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被投诉方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案涉产品在宣传时称艾条“每根仅需1毛”,实际每根价格达1元以上,价差达到10倍。该产品链接显示销量为447件,按照最少的成交价格20元计算,违法所得达到8046元,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也未退还申请人多支付的部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未依法调查被投诉人销售记录,未没收违法所得,也未要求被投诉人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就认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
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后,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回复。
二、申请人在2022年12月23日采用“先用后付”的支付方式拼单购买50根艾条,应付货款59.9元,于12月28日收货。交易成功后,申请人接受了商家返回的优惠款29.9元,实际支付货款30元,每根艾条均价0.6元,执法人员查明该商家该批次艾条的购货价格为0.8元/根,从而证明了商家的行为没有给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商家在平台宣传图片第九张主图明确标示:“单独购买27元、发起拼单25元、25元起、2件8.3折”等价格提示及有关承诺,足以说明商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三、申请人反映商家在宣传图上称“防疫艾绒条每根仅需1毛”的事实商家予以认可,但根据被申请人调查,该商家在疫情期间为了生存及拓宽销售渠道,聘请运营人员张某峰为其策划并设计的宣传图片进行促销,促销活动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7月30日,活动结束后由于张某峰离职,公司没有专业人员操作导致疏忽,没有及时删除图片,为此给消费者带来误解。在调查过程中商家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解释、表示歉意、获得谅解。在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被申请人考虑商家虽有过错,但在此经营期间并未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实际性影响和后果,申请人也未提供实际性的相关证据证明商家此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涉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计算出商家的“违法所得8046元”与调查事实不符。
四、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产生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种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当而受到损害,申请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艾制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XX艾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艾条”商品主图上宣传“每根仅需1毛”,但实际每根价格超过1元,以低价引流以高价结算,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并开展调查。经查,南阳XX艾制品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对案涉商品进行活动促销,促销期间使用“每根仅需1毛”宣传图并以此价进行销售,后公司运营人员在2022年8月离职,案涉网店无专业人士接手并撤销宣传图片。2022年11月底,因艾制品行情上涨,被投诉人对案涉批次艾条的进货价为0.8元/根。该商品的销售模式中,案涉商家在拼多多平台上根据货品数量不同,对应不同价格和优惠条件,顾客确认无误后下单,在收货确认无误后签收,案涉网店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案涉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申请人回复“本公司已收到您的诉求,可以给您退货退款或者仅退款,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可随时联系客服。”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1.被投诉方同意退款退货或仅退款,明确拒绝其他赔偿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本次投诉终止调解。2.关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方涉嫌违法线索,经核查,发现被投诉方涉嫌存在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因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在疫情期间按照1毛/根左右的价格对艾条进行促销,在活动结束后因网店运营人员离职未及时下架促销图片,造成消费者误解,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组织调解,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了调解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规定。
对于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调查。案涉商品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根据该平台网店销售模式,商品根据消费者选择的数量不同、可享受的优惠措施不同,最终生成的价格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在确认无误后支付价款、签收货物,且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的不当宣传图片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被投诉人在配合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鉴于被投诉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