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8号
申 请 人:宁X魁,宁X端,宁X科,宁X旺,宁X道,李X荣,宁X奇,宁X喜,宁X提,宁X先,宁X星,宁X果,宁X波,宁国保,宁X乐
住 址: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XXX村
复议代表人:宁X果,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2XXXXXXXX 宁X先,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7XXXXXXXX
宁X星,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4XXXXXXXX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X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4号,以下简称《征收公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2023年1月31日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公告》。
申请人称:《征收公告》未依法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未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征收公告》适用2016年的片区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与客观事实不符。《征收公告》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存在意图变相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公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社保费用等前期工作,告知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征地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为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属于河南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列入《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豫政〔2020〕27号)建设规划,涉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等9个乡镇(街道办)、十里铺社区等村(社区)。申请人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3号)并在十里铺社区进行张贴公示。11月18日,河南XX测绘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对拟征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了实地勘测,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综合评价认为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1〕13号),公布了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2022年1月5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十里铺社区作出《征地告知书》。1月20日,十里铺社区居委会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放弃征地听证说明》,经村组织会议研究并征求被征地群众代表意见,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合法,同意方案内容,不再要求听证。3月20日,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与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邓州市土地补偿安置协议》。3月22日,被申请人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1〕49号)规定,将案涉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汇入指定账户,河南省人社厅于4月2日出具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案涉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三、案涉项目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7月2日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邓州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939号),同意邓州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0.2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7.8485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3.36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58公顷。被申请人收到批复后,于9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并于10月8日在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张贴公示。《征收公告》明确了案涉项目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告知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为了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前依法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勘测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张贴公示。十里铺社区居委会放弃听证后,湍河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存入了指定账户。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公示,告知了相关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