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6号
申 请 人:苏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1XXXXXXXX
住 址:镇平县石佛寺镇XX村六组
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监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在服刑期间遭遇不公平对待,于2021年12月16日到南阳市监狱信访室递交信访材料。2023年1月2日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答非所问,也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对其服刑期间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等事项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南阳市监狱信访室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对其服刑期间申诉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作出的告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对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