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0号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0号

 

申  请  人:郑X燕,女,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3XXXXXXX

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XX村5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  X、丁X文,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答复,于2023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淘宝“南京XX堂中药老店”(该店为无照经营)购买涉案产品“足浴包”后,发现其涉嫌刷单、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情形。随后申请人根据发货地址信息“南阳仓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XXX社区”,于2023年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处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因全国12315系统不完善,无法选择无照经营主体进行投诉举报,因此申请人以平台公司“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举报人,并在举报内容中明确“实际被举报人是XX网的无照网店,发货人信息:南阳仓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XXX社区”。申请人提供了发货人的电话号码、快递信息,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导致辖区内出现无照经营主体开网店的情形,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给予举报奖励,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称: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反映其在XX网的无照网店“南京XX堂中药老店”购买了涉案产品(草本足浴粉),该产品涉嫌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对象“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南阳仓”信息,未能搜索到相关地址,申请人购物的快递信息显示该产品系从平顶山市发出。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发货人电话,接听人称其所发产品系正规厂家生产,接到客户订单后就发货,网店并非该发货人所开,虚假宣传与发货人无关。接听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南阳X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案涉XX网店与其并无合作关系,虚假宣传与公司无关。此外,经查询,申请人投诉的南京XX堂中药老店显示所在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经营地址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违法线索核查及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在处理本次举报过程中依法履职,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举报,以“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为被举报人,反映其在XX店铺“南京XX堂中药老店”购买的“足浴包”涉嫌虚假宣传等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申请人在投诉单内注明“实际被投诉人是淘宝网的无照网店,发货人信息:南阳仓152XXXXXX17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XXX社区。”

二、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核查。经查,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被投诉店铺“南京XX堂中药老店”店铺信息显示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XXX社区未发现有申请人标注的实际被投诉人“南阳仓”,申请人提供的电话152xxxxxx17机主称其所发产品系正规厂家生产,虚假宣传是网店的事,与发货人无关。发货人提供的案涉产品生产厂家出具证明,称案涉店铺并未直接从该公司采购此产品,该产品生产包装上没有任何功效提示,案涉店铺是在宣传产品详情引导消费者购买而擅自添加的功效提示。另查明,申请人收货运单号显示案涉产品于2022年11月30日从平顶山市发出,12月3日到达南阳中转站进行中转,12月6日在浙江省金华市签收。

三、2023年1月29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为:“被举报公司不在我局管辖,建议拨打12315或者直接向被举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在本案中,申请人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被举报人提出举报,该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

此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南京XX堂中药老店”涉嫌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的举报线索,相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是该网店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模式的不同,既存在传统的网店自发货模式,也存在分销、代销等模式,若网店采用分销、代销模式经营,其经营地或住所地与货物发出地址不一定一致。该网店披露的经营服务信息显示,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南阳仓”相关线索,被申请人经核查,案涉产品物流信息显示的“南阳仓”并非案涉网店的经营者,也并非XXX社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未与案涉网店存在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充分核查,未在辖区内找到“南京XX堂中药老店”的经营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