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3号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33

 

   X占,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4XXXXXX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XX

委托代理人:高X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俊,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办依申答〔2023〕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案涉项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西峡县XX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被被申请人和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强拆,为维护申请人的知情权,遂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但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未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按要求公开,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2022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自然资源部关于郑州至西峡高速公路双龙至西峡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及相关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批复文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应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并于2022年12月29日将公开申请转交县自然资源局答复。

三、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了《自然资源部关于郑州至西峡高速公路双龙至西峡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栾西高速公路西峡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郑州至西峡高速公路双龙至西峡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栾西高速双西段划拨决定书等文件。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在答复书中明确:“当时县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领导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面附属物的清点及赔偿工作,我单位向你提供了栾西高速公路双西段青苗补偿费明细表和《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栾西高速公路西峡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公开了案涉项目土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和栾西高速公路双西段青苗补偿费明细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信息公开涉及的事项,认为应当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公开,并及时转交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答复。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已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二、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载明向申请人提供的是栾西高速公路双西段青苗补偿费明细表”。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西峡县自然资源提供的附件除青苗补偿费用明细外,亦包含栾西高速公路双西段提地补偿费用明细表。该明细表载明了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向五里桥镇及相关村、组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情况,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五里桥镇政府、村委会加盖公章。相关信息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应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不具备对该事项公开的职责。《答复书》中未对该事项单独说明,存在瑕疵,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办依申答〔2023〕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