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4号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4

    人:X杰,女,身份证号4129241974XXXXXXX

     址:南阳市宛城区XXXX

  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秦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X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XXXX城小区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时间、金额、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但是《答复书》并未体现上述内容。《答复书》附件是两张发票的复印件,发票号等信息未在《答复书》中体现,难以证明关联性,且附件发票未加盖公章,也未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文字。

被申请人称:《答复书》附件中《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基础配套费结算票据2个》和答复书正文是一体的,故附件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且附件的结算票据已有具体缴纳时间、金额等内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阳XX凯旋城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情况(缴纳时间、金额、收费标准)。被申请人于2月1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收费依据,并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结算票据两张、《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政〔2000〕10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答复书》于2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凯旋城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缴纳时间、金额、收费标准),在《答复书》附件的结算票据中均有体现。《答复书》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且将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票据复印件、收费标准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向申请人提供,已经实际公开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内容,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案中,相关票据复印件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附件,对于该附件的情况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作出了说明,故未加盖印章、未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生产、生活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完整、准确,《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