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7号
申 请 人:钟 X,男,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89XXXXXXXX
住 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XX小区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宛城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河南X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板栗酥”产品,标签中显示的“无铝泡打粉”是复配食品添加剂,但未标明每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故向该分局提出举报,该分局于11月14日签收。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向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宛城区人民政府于4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没有管辖权限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0日。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品标签存在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1月3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在2023年3月5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3月3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