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5号
申 请 人:张X航,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2XXXXXXXXX住 址:宛城区白河中路万正广场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621789620),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