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7号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7

 

   人:X芝,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0XXXXXXXX

      南阳市卧龙区XXXXX号

委托代理人:朱X飞,孙X芝丈夫

  请人: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  芳,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  X,市卫健体委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其履职申请违法,于20233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履职申请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被申请人未拆封邮件,拒绝审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内容,导致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被终结,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退件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因不认识寄件人,且该信函要求转交他人,故认为该信函是陌生人信函,在不认识寄件人的情况下,不敢贸然签收。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EMS:1153974384748),收件人为“科长转李芳主任”,收件地址为南阳市卫健体委XX科,内件标注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3月3日拒收该邮件。

二、本机关于4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提供行政复议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履职申请的具体内容。申请人于4月12日作出书面回复,拒绝提供《履职申请》,具体理由为:1.本次复议的行为是被申请人的拒收行为,复议机关不应将未启封即退件的行为转化为对《履职申请》的实质审查。2.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履职申请》,可能产生帮助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3.被申请人通过退件形式不受理履职申请,构成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直接退件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单收件人为被申请人的XX科工作人员吴某个人,并要求吴某将信件转交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该信件的收件地址XX科、第一收件人吴某,均非该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公文收发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或上述科室的工作人员。

二、复议期间,本机关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履职申请》的具体内容,目的是查明事实、避免程序空转,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更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申请人拒绝向本机关提供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其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邮寄信件并要求转交负责人的行为,属于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吴某个人予以拒收,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经与被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邮寄地址为南阳市中州路363号,收件人为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或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办公室,电话为0377-63134088。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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