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15号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15

 

    人:X川,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XXXXXXXX

     址:镇平县彭营乡XX村

委托代理人:崔X兰、麻X雪,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X伟,彭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X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镇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第21号,以下简称《拟征地补偿方案》)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拟征地补偿方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彭营乡XX村村民,因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贯穿XX村,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但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张贴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2023年3月2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拟征地补偿方案》,该方案明显不合理、不合法,补偿标准致使申请人无法购买房屋,也没有宅基地建造房屋,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生存居住权。该补偿方案按照2016年、2017年的标准执行,明显价格过低,违反规定。《拟征地补偿方案》只规定了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两种方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征地补偿方案》未在村内公告并听取村民意见,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镇平段土地征收工作于2021年11月启动,被征收人于11月29日在项目所涉各村进行了张贴公示,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在各村张贴公示,并在网站上公开了《拟征地补偿方案》。在正式实施征收前,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7月8日在各村张贴公示,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收土地公告》(〔2022〕第10号),决定对案涉项目红线内占用土地实施征收,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等进行补偿。《拟征地补偿方案》依据河南省标准制定,并未降低补偿标准,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拟征地补偿方案》的安置途径主要是对被征农用地的补偿安置,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则按照文件标准执行,社保安置属于法律规定安置的其他方式。

二、被申请人发布《拟征地补偿方案》,在征求群众意见后、正式实施征收前,于2022年7月11日以镇平县南邓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名义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南邓高速镇平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安置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确定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并以该方案执行实施,《拟征地补偿方案》不具备可复议性。且《拟征地补偿方案》发布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委进行了张贴公示并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发布《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镇政启动〔2021〕第21号),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载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2017〕26)号文件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批复,同意征收案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作出《镇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第10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30日作出《拟征地补偿方案》后,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告、在征地区域内进行张贴公示,申请人迟至2023年4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