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21号
申 请 人:王X杰,女,身份证号4129241974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XX小区
被 申 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黄X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2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小区的总平面图,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小区设计方XXXX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小区设计总平面图,盖的是资料专用章,未向申请人公开正确的图纸。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XX小区的总平面图,被申请人已于3月13日向其公开。因该项目文件已归档,复印件加盖资料专用章。3月20日,申请人再次要求公开XX小区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作出答复,详细说明了原因。被申请人无规划审批专用章,规划审批无制式文本,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阳XX小区总建筑平面图;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图;住宅、停车位总面积图;商业建筑、小区物业用房、配套用房总面积图。被申请人于3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16号),内容为:“我单位无制作南阳XX小区总建筑平面图;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图;住宅、停车位总面积图;商业建筑、小区物业用房、配套用房总面积图。现将XX小区总平面图予以公开,见附件。”3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并注:有规划审批专用章的小区总平面图,而非设计公司做的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我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XX小区总平面图就是在档案馆查询的小区总平面图,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16号)。申请人如对提供的总平面图有异议,可携带业主证明,前往我单位一楼档案馆查询比对。”
本机关认为: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是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申请人申请公开XX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被申请人在3月1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已向其提供了所保存的该小区总平面图,并加盖了资料专用章。申请人于3月20日再次申请公开有规划审批专用章的小区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图纸已在原答复中向申请人公开,该《答复书》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解释说明,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提供的平面图不正确、未加盖规划审批专用章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