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25号
申 请 人:牛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8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七里园乡XX村X组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 X,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王 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5月5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对毁坏的地面附着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0日上午,南阳市独山站出入口改造工程项目征迁指挥部对南阳市孔明路进行了扩路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将申请人承包地上的桃树、梨树等附着物进行了清理。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5号)文件中获知,被申请人未办理任何农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等手续,也没有适用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在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地,并毁坏申请人土地上的附属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独山站出入市口改造工程项目占用XX村X组土地相关的征地批文、用地许可、城乡建设规划许可以及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因案涉项目用地未报批征收,故向申请人答复不存在上述文件。案涉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经向七里园乡征询,该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对孔明路的提升改造项目,其中路两旁绿化带建设占用XX村土地未进行征收,因此不存在占地补偿标准问题,所占用土地是由乡政府与村集体平等协商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协议对租金、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参照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及第三方评估公司实地登记测量结果予以支付,目前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均已补偿,土地租金每年度按时支付,没有拖欠情况发生。因此,申请人土地被租赁用于绿化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因南阳市独山站出入市口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需占用七里园乡XX村部分土地,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南阳市独山站出入市口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参照市、区土地租用补偿标准对七里园乡XX村土地进行租用,租用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牛XX答复书补充说明》,内容为:案涉项目是独山站出入市口绿化提升项目,由卧龙区征收事务中心和七里园乡人民政府进行测量登记,补偿兑付后交付给市政公司进行清表并建设绿化带。补偿系七里园乡政府依照涉迁群众票选高于三分之二得票率的评估公司评估后予以兑付。
本机关认为:根据七里园乡人民政府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南阳市独山站出入市口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土地租用协议》及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的承包地系七里园乡政府暂时租用用于绿化带建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是由被申请人实施,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