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26号
申 请 人:焦 X,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3XXXXXXXX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XXX小区
被 申 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 X,镇平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出具信访复查结论意见违法为由,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镇平县遮山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问题在信访平台反映情况,遮山镇人民政府2023年2月10日作出信访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于3月8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复查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复查意见,也未告知原因。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对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3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被申请人同日即作出《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镇政信复查不予告字〔2023〕1号),因申请人已前往外地,被申请人于3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信访复查处理结果,后又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二、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互独立的权利救济制度,申请人对信访复查处理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镇平县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查,被申请人于3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案涉信访事项属于依法应当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情形。被申请人信访复查办公室出具的《送达回证》注明,3月9日上午10:20左右,县复查办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待不予受理纸质决定作出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表示因赶火车不再领取。5月29日,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对信息后向申请人邮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于5月3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在信访平台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对信访答复及信访复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另行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