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41号

时间:2023年05月06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41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84XXXXXXXX

      址:南召县皇路店镇XX村三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X铎、王X妤,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29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2022〕第41132212221500号,以下简称《注销决定》),于20233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注销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属于信息系统录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被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人均拒绝办理,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1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注销决定》。

经审理查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人签发《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核查工作。经核查,申请人属于公安部相关系统录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注销决定》,告知申请人:因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现决定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许可。《注销决定》于2023年1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

一、《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结论适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排查到申请人属于公安部相关系统录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该排查结果能够与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相互印证,被申请人认为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并无不当。

二、《注销决定》程序存在瑕疵。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22〕73 )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七日内通过挂号邮件或者邮政快递方式邮寄《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邮寄《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程序存在瑕疵。鉴于上述规定中机动车驾驶人在期限内是否申请注销不影响最终《注销决定》的作出,且申请人在复议阶段亦未提交证明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情形已经消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基于尽快排查隐患、保障公共安全考量,作出《注销决定》的程序虽有瑕疵,但不构成对申请人程序权利的实质性损害,在此予以指出。

三、若申请人不适宜驾驶机动车情形消失,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款指引,按照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129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2022〕第4113221222150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