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43号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43

 

   人:X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XXXXXXXX

     址:高新区中州西路X

申请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X,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赵X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百里奚街道X庄社区区域(二期)改造项目涉及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报批材料及征地批文。被申请人只针对第一项作出了回复,未回复其他事项。经南阳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职责后,被申请人又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征地报批申请内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组卷报批制作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认为,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征地报批申请内容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对征地批文未尽到检索查找义务,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据此,征地报批材料为获得征地批文的过程性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土地相关部门制作、存储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先后用网络检索、档案室人工查询等方式多次查询,并未找到相关政府信息,已尽到了积极检索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9日回复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并建议其向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百里奚街道X庄社区区域(二期)改造项目涉及的:1.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2.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征地报批材料及征地批文。被申请人于11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案涉项目的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第2项、第3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征地报批申请内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为组卷报批制作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征地批文”经检索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找到该信息,遂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征地报批申请内容”系自然资源部门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且根据被申请人对“征地批文”不存在的回复,该部分申报材料尚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赵兴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