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50号

时间:2023年06月01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50

    人:X杰,女,身份证号4129241974XXXXXXXX

     址:南阳市宛城区XXXXX小区

  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X本,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6日作出《关于王X杰反映南阳热力公司非法收取南阳XXXXX小区业主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的回复》下简称《回复》),于20233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6日收到并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城市配套费是开发商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需要向市政府缴纳的专项基金,南阳市从2000年开始正式征收城市配套费,XXXXX小区是2008年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开发商和自建房者。《答复》引用的文件不能作为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热力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城市配套费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认定南阳热力公司收取城市配套费是合法行为,且作出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将南阳热力公司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应当重新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少依据。城市管网建设费与城市配套费概念不同。XXXXX小区在2008年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开发建设,2010年8月开始销售,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而《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宛政〔2012〕53号,以下简称《征收办法》)执行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以后。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热力管网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法制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法制审查意见》)是对《征收办法》实施以前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小区供热出台的补充规定,具有行政效力。南阳热力公司与XX物业公司进行了协商,并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南阳市集中供热建设服务协议》,根据协议供热工程建设服务费由XX物业公司统一向南阳热力公司交付,南阳热力公司向XX物业服务公司出具收款票据。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征收办法》和《法制审查意见》,在《答复》中认定南阳热力公司收取42元/㎡的供热管网建设费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停止收取管网建设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XXX小区业主。其于2022年8月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南阳热力公司非法收取城市管网建设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XXXXX小区由XX地产公司于2009年开发建设,2010年8月开始销售,属于2010年11月16日以前的既有项目,未向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征收办法》第12条的规定,2010年11月16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燃气、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法制审查意见》第三条明确:“2010年11月16日以前的既有项目,未向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接入热力管网的用户,由热力公司与用热户协商解决。同时,鉴于2010年11月16日之前既有建筑热力入网费标准较低,我们建议以略低于42元/㎡的价格,由热力公司与用热户协商解决。”南阳热力公司与XX物业公司进行了协商,并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南阳市集中供热建设服务协议》。综上,南阳电力公司对XXXXX业主收取42元/㎡的供热管网建设费不存在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征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010年11月16日之前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11月16日之后的新建、增建、改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小区项目于2008年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原政策执行。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阳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1〕45号),凡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单位,不论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集中供热入网费,以弥补管网建设资金除贷款之外的不足部分。《法制审查意见》建议以略低于42元/㎡的价格由热力公司与用热户协商解决。南阳热力公司与XX物业公司签订的《南阳市集中供热建设服务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关系,被申请人认定南阳热力公司依据《南阳市集中供热建设服务协议》向业主收取42元/㎡的供热管网建设费不存在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关于王X杰反映南阳热力公司非法收取南阳XXXXX小区业主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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