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51号
申 请 人:王X彦,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5XXXXXXXX
地 址:镇平县城郊镇XX庄3组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X宇,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宋X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发布的《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公布《征收决定》批文。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31日公布的《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知悉,《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曾按照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回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也未见到该项目的批文。
二、案涉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征收决定》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且被申请人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三、申请人曾向河南省、南阳市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公开此次项目及土地转用的批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答复没有此次项目及土地转用的批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缺乏相关依据。
四、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曾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议及申请,但邮件被退回,电话显示无人接听。
被申请人称:《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案涉项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被申请人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意见,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未收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修改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并非该项目的必经程序。申请人要求公开批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位于镇平县中心城区,系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征收决定》,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 2020年3月3日,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镇平县XXX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镇发改城镇〔2020〕20号),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原则同意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22年9月,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分别向镇平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复函,认为案涉项目符合镇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镇平县雪枫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平县支行开户,相关资金已打入该账户。2022年10月8日,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对案涉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区域张贴了《关于征求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三、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决定》,决定对镇平县新华路以东、平安大道以南、东三里河以西、快速通道以北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形式。
四、案涉项目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案涉项目所涉农用地块的农用地审批手续、拟征收土地(房屋)的公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向其公开了原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的《征地告知书》(〔2009〕第015号),告知书载明拟征收XXX村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日作出《关于镇平县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镇平县征收雪枫街道办事处XXX村集体建设用地7.5186公顷。
五、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征求意见》中所留地址“雪枫街道XXX村原XXX小学”邮寄《听证申请书》,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该邮件于12月4日因“无法联系到收方客户”被退回,其间申请人曾多次向《征求意见》中所留办公电话致电。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工作分期实施,具体征收时间及分期实施情况以指挥部通告为准。征收区域内共涉及涉迁群众580余户,现已征收80户,主要用于菩提路打通。《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中所留的电话均为单位办公电话,均在正常使用,通告中所留的地址(雪枫街道XXX村原XXX小学)现为雪枫街道XXX村村部,项目指挥部亦在此办公,上班期间均有人值守,可正常接收群众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项目《征收决定》应当确认违法,但不宜撤销。案涉项目位于镇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过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符合镇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曾取得征地批复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实际高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更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案涉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发布了《征求意见》,《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经被申请人研究后予以公布,相关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对象、认定方法、补偿方式等问题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并无不当。
案涉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2010年获得省政府批复后尚未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先行征收房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鉴于案涉项目分批次进行,目前已有80户拆迁用于道路建设,撤销《征收决定》必然影响到已拆迁群众的利益及案涉区域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不予撤销。被申请人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对仍属于集体土地的部分应当依法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同时做好涉迁群众的解释答疑工作。
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此可知,听证程序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拟定补偿方案后,发布了《征求意见》,申请人等人邮寄的《听证申请书》未能送达,被申请人未实际接收到邮件,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举行听证会缺少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对申请人等人在《听证申请书》中所提意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确需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布《征收决定》批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雪枫街道X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