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56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7232003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卧龙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X,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卧龙分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在XX商贸名烟名酒茗茶处购买了宫廷普洱茶饼和陈皮普洱茶饼各一袋,共计1100元,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宫廷普洱茶饼的执行标准GB/T22111是2008年发布的,但申请人购买到的产品是2006年生产的,明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另一款陈皮普洱茶饼没有生产厂家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只有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卧龙分局答复称不予立案,认为属于民事纠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被举报商家店内证照齐全,未发现被投诉的普洱茶饼,现存的普洱茶包装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商及生产厂址。该店经营者李某表示确实有人在店里购买过两饼普洱茶,但店里商品均符合标准,该投诉人为恶意投诉,是职业索赔人员,因此拒绝调解,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3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方拒绝调解,申请人对处理情况表示基本满意,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申请人举报称其所购普洱茶饼虚标生产日期,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3月24日,被举报人经营者到公安机关报警,认为申请人存在敲诈勒索、更换包装的行为,经派出所调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10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经批评教育,申请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到有关部门履行正规法律程序,并向被举报人出示书面保证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在XX名烟名酒茗茶店(工商注册名称为“XX名烟名酒副食商行”)购买两饼普洱茶饼,于3月20日通过市长热线反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被申请人于3月2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3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于3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购买的两饼普洱茶中,一款普洱茶饼为三无产品,另一款普洱茶饼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7日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产品,现有产品包装上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生产厂址等信息。被申请人于3月31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理由为被举报人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被举报人对茶饼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不予认可,认为申请人更换包装、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并于3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东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通过投诉要求被举报人赔偿11000元,经调查,申请人提出的10倍赔偿不属实,没有法律依据,经批评教育,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到有关部门履行正规法律程序,并向被举报人出示书面保证书。”书面保证书称:“我购买的茶饼包装是否更换商家概不负责,将来再受到敲诈勒索,本人王栋为第一嫌疑人,茶叶里面是否下药商家概不负责,购买两饼茶叶自行处理,不再向商家敲诈勒索,本人是在公安机关查处中自愿出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称其购得的普洱茶饼一款为“三无产品”,另一款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未发现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产品,现有产品包装上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生产厂址等信息。被举报人认为申请人更换包装、恶意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称“我购买的茶饼包装是否更换商家概不负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组织了调解,对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违法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卧龙分局在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该事由告知不当,应当予以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举报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