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61 号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61

 

    人:X翱,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2000XXXXXXXX

     址:宛城区白河镇XXX村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6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5月10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XXX茗茶商行销售的茶饼虚标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资质、生产企业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于5月6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认为案涉茶饼属于初级农产品,在初级农产品目录中就属于毛白茶。后期虽然经过发酵、加工、揉制等工艺,但属于未改变自然形状的初级农产品。案涉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案涉产品根据相关执行标准进行过65项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告知申请人茶叶属于特殊食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属于标签瑕疵,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案涉茶饼属于紧压白茶,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该标准中8.1项规定,紧压白茶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案涉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案涉产品无关联性,案涉产品无任何厂家信息,同类产品的检测报告都可以冒充为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在没有查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时,未告知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严重影响到申请人本人依法获得举报奖励,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办案机构于4月1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于4月20日前往被举报商家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15年6月9日,2021年7月15日获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店内工作人员办有健康合格证明。案涉商家提供了申请人举报涉及的白茶(生产日期:2010年8月8日)相关进货票据、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案涉产品系该商家于2017年从XX长品白茶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饼,购进价498元/饼,销售价为550元/饼,已售出4饼,当事人送给朋友一饼、店内拆用品尝样本一饼。被举报人作出说明,白茶包装上标注的日期为该茶叶的生产加工日期,加工后可以散装出售,也可以压制茶饼后出售。福鼎白茶的年份茶,就是指原料茶生产出来的时间。案涉产品即厂家于2016年8月压饼制作,并按照GB/T31751的标准进行检验后销售。

对于案涉茶饼仅标注茶叶加工生产日期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4月24日对案涉商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依法依规经营。经复查,该店已售出的4饼白茶已退款回收2饼,承诺不再二次销售,并把茶饼拆解、包装撕毁。尚未完成退货的2饼,因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满足,正在诉讼调解中。案涉商家承诺愿意配合退款回收后拆解处理、不再销售。

根据案涉白茶的传统制造工艺以及在符合条件下可以长期储存的特性,案涉商家对生产日期与执行标准冲突作出的情况说明,符合大众对该类茶叶的普遍认知,不会造成误导。且申请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10年8月8日的白茶的“项目均符合GB/T31751的规定”的检验报告书,未发现有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商家对已售出的4饼茶饼已退款回收2饼,对申请人购买的2款茶饼也愿意配合退款回收并不再销售。案涉白茶系被举报人早年购买,后期产品包装均符合规定。被申请人结合当前营商环境下对营业主体保活力促发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鉴于被举报人的销售的案涉白茶仅标注茶叶加工日期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又于5月8日通知申请人领取《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108002号)。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告知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XXX茗茶商行”购买的XX白茶茶饼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电话,该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但使用的执行标准GB/T31751为2015年发布,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4月20日到被举报商家处开展现场核查。被举报商家注册名称为“南阳市宛城区XXX茗茶商行”,被申请人提取了案涉产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案涉产品外包装显示“私藏茶-老白茶-越陈越香”字样,标签标注的品名为“紧压XX白茶(茶饼)”,配料为“福鼎大白茶”,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贮存条件为“常温、避光、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为GB/T31751,生产日期为2010年8月8日。案涉商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为XX长品白茶有限公司委托XX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样品名称为“XX白茶-私藏老白茶”,《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31751的规定,备注:原料日期为2010年8月8日”。

另查明,《紧压白茶GB/T31751-2015》为2015年7月发布,2016年2月实施。

二、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向案涉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商家立刻停售并下架相关产品,按照相关法规合法经营。该批次茶饼共售出4饼,除申请人购买的2饼外,另2饼茶系顾客4月9日购买,已于4月28日退货退款,商家将退货茶饼拆散自用。被申请人于5月6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案涉产品属于没有改变原料自然性状的“毛白茶”,属于初级农产品,案涉产品的标签标注存在瑕疵,但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5月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案涉产品属于XX白茶,根据《紧压白茶GB/T31751-2015》的规定,符合茶叶贮存标准的,可以长期保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商家能够提供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信息、进货票据、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其中检验合格报告中,注明有案涉产品原料为2010年8月生产,产品质量符合GB/T31751的规定。案涉产品仅标注原料生产日期,未标注茶饼压制生产日期,标签存在瑕疵。但该产品检验合格,也符合其标注的GB/T31751的标准,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对于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的情况,案涉商家及时进行了改正,对已售出的茶饼予以回收拆解、不再销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