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62号
申 请 人: 杨X强,赵X磊,王X宁,樊X功,李X华,李X平,夏X峰,安X彦,张X莉,张X林
住 址: 新野县人民路与书院路口东南XXXX家属院
被 申 请人: 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文鹏,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 韩X东,新野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2023〕3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征收工作,并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张贴《房屋征收决定》文件,申请人方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征收,该征收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没有组织听证会,对于案涉区域何时征迁完毕、何时建设完成均未明确说明,以旧城改造为旗号为个别开发商牟私利,也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存在严重瑕疵。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在被征收区域XXXX家属院大门口、过道、中间单元楼西墙等处张贴了《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也自认当天已看到《房屋征收决定》,于5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二、《房屋征收决定》序言明确该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申请人所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程序违法与本案《征收决定》无关。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前提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案涉小区住户共30户,前期工作人员在征求意见时,大部分住户不存在“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情形,目前已有20户住户已经搬离,也能予以佐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要求在征收决定上写明安置期限,具体的安置期限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不应在征收决定中写明。
三、《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渠道,属于瑕疵,不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足以引起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区为新野县XXXX家属院小区。2021年8月,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启动县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的请示》,为消除案涉小区楼房危房隐患、彻底改善小区环境、与附近小区相适应,申请将案涉小区纳入旧城改造项目。2022年6月,新野县召开县委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同意案涉小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汉华街道办事处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9月,新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新野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复函》,审查认为案涉项目符合新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复函》,审查认为案涉项目符合新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求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2022年10月,申请人樊X功向征收部门书面提交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意见》。2023年2月,汉华街道办事处出具案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征求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的通告》。3月1日,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征收区域内张贴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另查明,新野县工商银行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情况说明》,2023年2月20日新野县财政局已将资金拨入该项目财政专户,该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共涉及30户,至今已签约20户,已发放补偿资金147万余元,剩余10户待签约,剩余补偿资金302余万元,专户资金根据征迁情况再继续追加。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项目属于旧城改建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新野县发展改革委、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出具的复函,案涉项目符合新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公布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根据被征收人反映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案涉项目属于旧城改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案的情形,被申请人未组织召开听证会不违反上述规定。拆迁完成时间、建设完成时间不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具体项目进度申请人可向征收部门咨询。
三、《房屋征收决定》未载明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渠道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鉴于上述瑕疵对《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内容不产生影响,申请人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XXXX家属院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2023〕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