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73号

时间:2023年07月21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73

 

    人:X香,女,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67XXXXXXXX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XX南路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选,卢X,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告知属于形式上回复,不予立案导致申请人无法退货退款,损害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身体健康权,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被举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各一页,提取该产品八角供货商南阳XXX干鲜调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各一份以及生产商古田县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该网店销售的八角标签上标注该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保质期、经营者、电话及储存方法,符合食用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该网店提供了该产品八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销货清单、检验报告等,进货来源合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理由告知申请人。

另外,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显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2次,举报3973次,这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符,其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其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具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出举报,反映南阳市卧龙区XX农副产品供应网店于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八角存在以下问题:1、标签与产品不符;2、产品颜色鲜艳、角尖弯曲、味道刺鼻、果实干瘪,相对更符合莽草的基本特征;3、打开包装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4、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及包装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检测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接到举报,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被举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各一页,提取该产品八角供货商南阳XXX干鲜调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各一份以及生产商古田县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该网店销售的八角标签上标注该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保质期、经营者、电话及储存方法,符合食用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该网店提供了该产品八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销货清单、检验报告等,进货来源合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理由及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理由及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仅系形式上回复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