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80号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80

 

    人:  X,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XXXXXXXXX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街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X,吴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28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宛市监告字〔2023〕第118042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南阳XXX贸易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网店购买的黄芪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未对案涉产品作出调查核实,于4月28日作出《告知书》,未告知任何理由,形式上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4月2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掺杂有苜蓿根的假黄芪。经查,案涉产品系南阳XXX贸易有限公司从XX县XX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该公司提供了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收购凭证、检验合格报告。现场未发现有霉变、虫蛀的黄芪。办案人员次日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提供购买的产品实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申请人称购买的实物没有了,故无法进行检验。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举报材料中提供的照片中的黄芪颜色均为黄白色和淡黄色,未见申请人所称的形似假黄芪、霉变黄芪、虫蛀黄芪等情况,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亦未见案涉公司有销售霉变、虫蛀黄芪、假黄芪等情形。办案人员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也未提供实物以进行检验,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举报书》,反映其在南阳XXX贸易有限公司抖音网店花费29.9元购买的黄芪,大量掺杂苜蓿根等形似的假黄芪;实物霉变、虫蛀情形严重,属于有毒有害药材;实物多为假黄芪,口感苦涩且没有豆腥味,与正品黄芪微微甘甜并伴豆腥味的特点不同。申请人提供了其购买的黄芪包装图片、实物图片。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4月20日到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黄芪有申请人举报所称情形。该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货源的农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收购凭证、检验合格报告等。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案涉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8日制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案涉公司销售的黄芪产品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理由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结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宛市监告字〔2023〕第118042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