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86号
申 请 人:岳X敏,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56XXXXXXXX
住 址:淅川县上集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宋X川,淅川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被“渑池至淅川高速公路(淅川段)征地拆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案涉地块近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情况;7.以申请人名义签订的或有申请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8.案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和申报材料。申请人于3月14日收到《答复书》,其附件《情况说明》称,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上集镇XX村不属于县政府划定的中心城区范畴,因此不属于县政府统一安置范围,不需要组织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但对于其被征收房屋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到位。该答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查找及检索的义务,导致申请人不能获知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材料,内容存在错误,未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相关申请内容进行分解后,于3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将多达180页的回复内容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认为上集镇提供的第6项、第7项回复错误,两项实质上系同一申请内容。经重新查询和检索,被申请人已于5月15日进行了补正,已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与义务。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淅川县上集镇XX村X组,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2020年2月26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渑池至淅川高速公路西峡至淅川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2号),同意对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二、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案涉地块近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情况;7.以申请人名义签订的或有申请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8.案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和申报材料。
被申请人于2月17日收到申请,于3月13日作出《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第1、2、4、5(后半部分)、8项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回复,内容为附件一;第5项(前半部分)由县发改委提供,内容为附件二;第3、6、7项内容由县高速公路指挥部提供,内容为附件三。附件三提供了申请人签字的《保证书》及收条一份;上集镇XX村村委会出具的《西淅高速拨款情况》、该村征迁补偿安置资金核算情况、申请人签字的申请人户、申请人儿子户的拆迁登记补偿情况表、上集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5月15日向申请人补充提供了《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系原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所在的上集镇XX村第X村民小组签订,申请人与其他村民小组代表在该《征地协议书》上签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公开了:案涉项目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案涉地块近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案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和申报材料。上述部分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对上述部分提出异议,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情况、以申请人名义签订的或有申请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应当是该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情况、申请人签字的安置补偿协议均系征地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案涉项目于2020年2月26日获得自然资源部的征地批复,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原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现淅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被申请人并非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制作或保存机关。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间,向申请人提供了从高速项目指挥部、上集镇政府、上集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收集的资料,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个事项信息分别由哪一行政机关提供,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反映被申请人未尽到检索义务、未提供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间向申请人补充提供了检索到的协议。被申请人并非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开义务机关,搜集汇总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是为了便利保障申请人实现知情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高效便民的一般原则。初次答复虽有遗漏,但在复议期间已再次补充提供,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该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作出了回复,对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开;对被申请人不具有公开义务的部分,收集了相关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在《答复书》中亦告知了申请人保存相关信息的机关,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