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1号
申 请 人:刘X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4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长江东路XXXX公寓
委托代理人:王 X,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X明,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第 三 人:袁 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12XXXXXXXXXXXXX24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中行罚决字〔2023〕19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长江路XXXX公寓2号楼一楼经营按摩店,2023年 6月5日晚上8点多被带到派出所,才知道当天有个女顾客报警称申请人猥亵她。第三人因肩膀疼痛到申请人店内按摩,肩膀痛不仅需要按摩肩部,也需要按摩肩部以下部分,包括肋部、胸部。申请人按摩时,第三人有其丈夫陪同,若申请人有违规行为,第三人为何没有任何言语或行动上的反应,也未当场报警,而是正常付费走人,时隔两个小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完全属于诬陷。申请人系正常按摩,且实际年龄已70岁了,患有老年痴呆,右眼盲,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第一次笔录过程中申请人家属陪同,6月15日通知要拘留申请人时,只让申请人一个人进办公室,不让家人陪同,申请人眼睛看不见,按民警指的地方签了字。申请人没有违规操作,没有猥亵女顾客,且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对患有老年痴呆的申请人制作笔录时,未通知成年子女在场,《处罚决定》未送达申请人及家属,认定的事实仅凭当事人陈述,缺乏证据证实。
二、申请人作为按摩师,主观上没有寻求性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对他人身体进行搂抱、抠摸等行为,即便申请人未严格按规程操作,本人也无主观故意。推拿按摩教程上并无对女性敏感部位进行按摩时必须征得女性同意的规定,本案以申请人未征得女顾客同意按摩其胸部就认定构成猥亵,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卷宗中多处询问笔录时间重合,报警时间表述有18时、19时、19时27分左右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一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查询问中仅对未成年人、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有特殊规定,并未有对老年痴呆人员通知成年子女到场的规定。且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未称其患有老年痴呆,也未提供诊断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本人,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因对《处罚决定》有意见拒收,申请人称未向其本人及家属送达《处罚决定》不属实。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复议机关电话沟通过程中,第三人表示当天原本是由申请人儿媳按摩,后申请人让儿媳去接学生,并接手对申请人的按摩。按摩过程中,申请人将手伸进第三人内衣内进行猥亵。第三人发现此时丈夫在按摩店外打电话,考虑感情因素当场未报警,回家后与家人商议后选择报警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长江路XX路口经营按摩店,2023年6月5日15时左右,第三人因腰疼到申请人店内按摩,申请人指导儿媳对第三人进行按摩,17时许,申请人让儿媳去接孩子,并继续给第三人按摩。第三人丈夫出去接打电话期间,申请人未经第三人同意,将手从上衣领口伸入第三人内衣内,对其胸部敏感部位进行按摩。19时左右,第三人报警称被猥亵。
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开展调查,于6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同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在对第三人按摩时摸第三人的胸部的行为构成猥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第三人因腰疼到申请人店内按摩,申请人在第三人丈夫离场接听电话时,未经第三人同意将手伸进第三人内衣内对其胸部敏感部位进行按摩,既不符合一般按摩操作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6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不属于调查询问过程中需要通知成年子女到场的人员类别,且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未称其患有老年痴呆,也未提供诊断证明,申请人认为未通知其成年子女到场、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反映执法案卷中询问笔录中部分时间标注等瑕疵,未对本次处罚决定结论产生实际影响。《处罚决定》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向其本人及家属送达《处罚决定》不属实。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中行罚决字〔2023〕19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