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5号
申 请 人:许X抄,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仙桃市XX社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 X、吴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反映史某涉嫌销售假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未找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穷尽各种调查方式联系当事人,未联系拼多多平台或者被举报人户籍地、未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也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线索材料等,仅仅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未找到申请人为由不予立案,明显属于未尽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5月15日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店铺,该店铺经营者电话无人接听。5月19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于6月7日再次进行现场核查,仍未找到被举报人;6月9日再次拨打被举报人经营者电话,该电话已停机。被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核实举报线索,于6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16日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反映其在史某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同仁茶品”购买的“胃特灵”产品为假药,史某的实际经营地址为卧龙区七一路XX公寓东侧约80米“XX特产直销”,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举报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5月15日开展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XX特产直销”店铺,史某的电话无人接听。被申请人询问了该店铺附近商户,商户称该地点原有“XX特产直销”店铺,但后来关门不知道去哪里了。因未联系上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5月19日延长15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于6月7日、6月9日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并联系史某,但均未联系上。6月9日,被申请人以举报线索无法进一步核实、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6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仍旧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违法线索无法进一步查证,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