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7号
申 请 人:陈X棕,男,公民身份号码4415022002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XX镇XX开发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 X,刘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7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查验该回复审核人员是否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在抖音平台镇平县XXX珠宝玉器店购买水晶手链10件,该产品宣传为水晶,并注明无优化处理。申请人收到后发现产品所配证书鉴定结果为石英质玉,且存在充填现象,与该店铺宣传不符,存在欺诈行为。申请人前期投诉时经办人员称该店铺经营地址真实的,但被申请人以该店铺异地经营为由不予立案,该店铺曾5次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足以被吊销营业执照,执法部门草草了事,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包庇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接到举报线索,6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找到申请人所述店铺。经查询发现,镇平县XXX珠宝玉器店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拨打经营者李某电话无人接听,6月8日再次拨打李某电话,李某称其抖音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市,未在南阳经营。李某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件、实际经营地址情况说明、实际经营地址位置定位图等材料,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XX广场。被申请人向李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变更登记的经营场所,并于6月9日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无法进一步核实,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立案的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6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6月19日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镇平县XXX珠宝玉器店宣传销售的天然无优化水晶实际证书显示为人工填充石英质玉,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6日对该店铺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店铺在此经营,店铺经营者李某电话无人接听。因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并于6月8日电话联系李某,李某称其店铺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市,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件、实际经营地址情况说明、实际经营地址位置截图等。被申请人向李某电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李某立即变更登记的经营场所,并将案件举报线索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处理。6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决定不予立案,并于6月19日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2日收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查,经确认,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无法对举报线索进行进一步查证,该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被申请人向该店铺经营者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变更经营场所,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现有规定未对回复审核工作人员法律资格作出要求,申请人要求查验回复审核人员是否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缺少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