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8号
申 请 人:蓝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9XXXXXXXX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XX市场XX公馆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力,武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7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XXX医药健康专营店店铺经营的XXX清热解毒口服液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其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被申请人未妥善处理该案件,作出的回复是对投诉举报的不负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南阳市XXX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药品“XXX清热解毒口服液”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用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赔偿其500元。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时,已告知申请人“登录12315平台时弹出的《投诉须知》第八条规定,由于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南阳市中心城区投诉与举报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线索按程序应由南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办理,投诉由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依法处理,你的投诉诉求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已依法受理,如您需要举报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关请选择南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被申请人与XXX公司沟通后,该公司表示除退货退款要求外,其他赔偿要求不接受协商解决。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6月20日回复了申请人,并告知了申请人调解终止后的救济途径。XXX公司涉嫌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案,被申请人已按程序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无强制要求XXX公司赔偿申请人的权利,且已告知申请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投诉人赔偿、且已按程序对福明堂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立案查处,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XXX公司销售的XXX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售页面宣传有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协调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其赔偿500元。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登录12315平台时弹出的《投诉须知》第八条规定,由于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南阳市中心城区投诉与举报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线索按程序应由南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办理,投诉由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依法处理,你的投诉诉求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已依法受理,如您需要举报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关请选择南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XXX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为申请人不以治病为目的购买药品,故意曲解产品说明,对申请人的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可根据电商平台规格同意其退货退款,其他要求不予协商处理。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被投诉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你的投诉。建议投诉人寻求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你的投诉问题(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要求人民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或者判决商家赔偿您的损失,详见附件图片)。若需举报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请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我要举报窗口进入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请选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宛市监〔2020〕44号文件精神,中心城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局名义在中心城区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各分局原则上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如您有案件线索,选择举报单位时请您选择处理单位: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详见附件图片所示。请勿选择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为举报处理单位。给你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11日接到投诉后,在6月14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并明确要求被投诉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的具体经办单位,且对福明堂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已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