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32号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32号

 

申  请  人:李X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62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东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时大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刘X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9XXXXXXXX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第三人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三人殴打,被申请人只处罚了张X英一人,且处罚过轻。被申请人拖延法医鉴定时间,申请人的伤情应当是轻伤,被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一个多月,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去协商,申请人不愿意签字,因为笔录与申请人所述不一致,但民警坚持让申请人签字承认辱骂了张X英。对申请人进行拘留时,将申请人头部碰上警车,碰了个包。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18时许,申请人因索要工资与第三人夫妇发生争执,其间申请人称前店员张X英说老板坏话,第三人妻子胡X凤联系张X英到现场对质。张X英到场后与申请人理论,继而互相辱骂。申请人在公众场合众多围观群众面前辱骂张X英,又多次召集附近路过群众,在毫无凭据的情况下向在场人员高声宣称张X英与第三人有暧昧男女关系,张X英不能忍受,对申请人实施殴打。二人厮打期间,围观群众上前劝解,胡X凤也上前劝解,随后第三人也上前劝解,其间第三人并无殴打申请人的行为。6月10日,双方因调解未果,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传唤过程中,申请人拒不配合工作,办案民警询问后对其宣读笔录,申请人同意民警代签并在笔录上摁下手印。询问过程中,申请人也不能指认第三人夫妇的具体殴打行为,仅个人猜测认为第三人夫妇可能也对其进行了殴打。被申请人调查后,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并未对其实施殴打,整个执法过程录音录像,也无将申请人头部碰到警车上或让其承认辱骂张X英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并未对申请人实施殴打,且张X英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时,第三人上前劝解,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申请人到店索要工资,第三人妻子胡X凤说工资不可能不给她。也许申请人没听清楚,以为不给她工资,就说第三人是个“疙瘩蛋”,招不来工人。胡X凤问申请人是谁说的,申请人说是张X英说的。胡X凤给张X英打电话过来,来了之后张X英和申请人吵起来了,申请人还骂了张X英和第三人,越骂越难听,起了争吵。第三人夫妇没有动手打申请人,工资也已给她,不同意给申请人医疗费用。

经审理查明:

一、第三人刘X平与胡X凤系夫妻关系,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营早餐店。申请人、张X英系早餐店前员工。申请人自2023年5月6日开始在早餐店打工,5月12日打电话给第三人称不想干了,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到店内索要工资,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对第三人说:“怪不得张X英说你是个疙瘩蛋。”胡X凤遂喊张X英到场对质。张X英到场后,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和厮打,两人均有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未发现第三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

二、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并于当日受理,调取了监控视频,对在场证人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和张X英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未对第三人和胡X凤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治安案件进行了查处,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展开了调查,对申请人的伤情提请了鉴定,对查实具有殴打行为的张X英进行了处罚。申请人在询问过程中未对第三人何时以何种形式对其进行殴打进行具体指控,仅猜测第三人可能对其进行了殴打,且现场监控未发现第三人对其有殴打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清晰、完整,申请人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提出被申请人对现场监控视频进行删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缺少事实根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