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03号

时间:2023年09月16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03

 

    人:X鹃,,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90XXXXXXXX

     址:新野县上港乡XX村XX一组

被申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X斌,新野县政府办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6月19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上港乡XX村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4日作出《答复书》,称县政府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相关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并由其负责公开,《答复书》答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经被申请人下设机关单位新野县政务大数据中心检索查阅,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其所申请的信息存储于其他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5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5月8日签收,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新野县上港乡XX村XX一组涉及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和收到的申报材料;该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记录;经被申请人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名册、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土地征收报批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的告知、听证情况所做的审核意见及前述报审材料;社保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资金收支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记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社保费用缴纳、扣缴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4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新野县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检索查阅,并未查询到您此次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建议您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申请查阅依法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征收报批文件、勘测定界图、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报批材料;向新野县征收办申请公开关于本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记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和收到的申报材料。”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新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你所在的XX村1组的征地补偿信息,可向你提供的有:《征地告知书》(新国土资征收告字〔2018〕第8号)及其送达回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该组113.27亩地块测绘图;县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相关征地信息确认表;土地征收储备补偿协议(新土征储〔2022〕10号);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提交的《关于申请拨付新正方南侧区域(即XX村1组)征收补偿资金的请示》(新自然资储〔2022〕19号)。2.关于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及发放问题,需向你说明:县政府征地是相关单位联动,该款项拨付、发放流程是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请示、财政部门由县向乡拨付、被征地集体收到后在集体内部分配发放。鉴于此,可向有关单位了解。3.我局将此答复按县统一答复流程提交至县统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县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复内容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由此可知,被申请人是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制作机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并无不当。新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亦写明相关答复提交至新野县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答复,被申请人以新野县政务大数据中心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向新野县征收办申请公开关于本村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记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但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信息由新野县征收办制作或保存的证明材料,该答复内容证据不足。《答复书》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亦属内容不当。

二、《答复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援引正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既未说明适用的法律名称,也未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答复不当,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