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04号
申 请 人:柳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8XXXXXXXX
住 址:镇平县杨营镇XX村大柳坡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未见省政府征地批文;房屋被征收后,申请人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征收补偿金过低,不能保证正常生活水平。
被申请人称: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案涉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对案涉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意见,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为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位于镇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征收决定》,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2022年6月,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平县自然资源局、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分别向镇平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复函,认为案涉项目符合镇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求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并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发布。2023年3月9日,镇平县杨营镇人民政府对案涉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相关资金已汇入该账户。
三、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决定》,决定对杨营镇蒋X村、岁X村所辖自然庄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其中一期征收范围为蒋X村蒋X自然庄及岁X村XXX自然庄内房屋。《征收决定》载明了《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并在被征收范围进行张贴。《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房屋认定的程序、办法和依据,并提供了房票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四、另查明,《征收决定》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该区域已纳入镇平县城市规划区,目前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尚未征收,案涉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决定》涉及的一期项目共191户,目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共181户。
本机关认为:《征收决定》应当确认违法,但不宜撤销。案涉项目位于镇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过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符合镇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案涉项目已被纳入镇平县中心城区规划,被申请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更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征求意见。案涉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决定》相关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对象、认定方法、补偿方式等问题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并无不当。
案涉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尚未被征收,被申请人先行征收房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鉴于案涉项目涉及的第一批次191户被征收人中,已有181户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征收决定》必然影响到已拆迁群众的利益及案涉区域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不宜撤销,但应当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应当依法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同时做好涉迁群众的解释答疑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