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06号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06

 

    人:X博,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90XXXXXXXX

      址:宛城区两相路XX苑

被申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X铎、王X妤,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62528481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车站路右拐至新华路,到火车站二楼接送客,右拐后发现只能越过实线到二楼,且申请人右拐时未见提醒需走内侧二车道才能上二楼。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9日6时5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有法可依,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9日6时5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南阳市火车站附近时,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对违章进行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本机关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车辆行驶路段划分明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申请人未按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进行违法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电子凭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简易程序处罚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6252848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