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36号
申 请 人:孙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2XXXXXXXX
住 址:荥阳市豫龙镇XX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X举,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第一次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投诉举报后,卧龙分局给予不予立案的回复,称其没有执法权力,应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投诉举报。6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卧龙区杨氏茶叶店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并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21日签收,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收到被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告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第一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卧龙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多次给申请人打电话沟通解决申请人要求的赔偿问题,已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积极协调解决。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程序予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卧龙区XX茶叶店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要求被投诉人进行十倍赔偿。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2023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6月17日签收。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对此店的举报问题,请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反映。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投诉举报,转交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处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经调查后,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提交整改报告后,被申请人于7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4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卧龙区XX茶叶店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一案,于2023年5月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提出投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按照投诉程序进行了处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做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按照职权划分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就同一事实理由向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提出投诉举报,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职权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均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已实质受理并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6月20日就同一事项提出的重复投诉是否作出处理,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