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38号
申 请 人:孙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2XXXXXXXX
住 址:荥阳市豫龙镇X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豪,王X停,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于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建议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徐某某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12日签收挂号信,但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5月12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5月1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在徐某某经营场所未见申请人投诉的蜂蜜。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联系申请人,但无人接听。随后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经次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徐某某售卖的“XXX山珍土蜂蜜”说明书中宣称的治疗功能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没有药品批号、虚假标注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厂家地址和联络方式,外包装没有药品通用名称。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食品功效为:“本产品是原生态养蜂场自然成熟蜜,蜂蜜中含有多种氨基酸、维生素、活性酶等多种营养成分,能迅速消除疲劳、清热解毒、健胃润肠等。”
二、被申请人于5月19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茶烟酒店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有案涉蜂蜜销售,经营者徐某某承认共销售案涉蜂蜜两瓶,系帮亲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因未联系上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徐某某自行与申请人协商。徐某某添加了申请人微信,并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退一赔十,双方就退赔金额未达成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申请人和被投诉人徐某某的聊天记录中也显示被申请人曾联系申请人询问调解进度,因此,被申请人实质上已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且组织双方协商和解,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