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09号
申 请 人:兰X源,丁X莹,田 X,柳 X,万X阳,张X梅,刘X正,周X玉
住 址: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XX社区X庄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因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建设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承担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明显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偶然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3〕01号),因此,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项目开始于2023年,被申请人答复的材料远早于征收开始时间,与本次征收无关。且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拒绝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属于严重不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缺少行政机关签章,《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号地位于声树路东侧、南桥街北侧。该宗地于2014年11月12日经省政府《关于邓州市201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41号)文件批复,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14〕9号)。上述两个文件均显示征收湍河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土地6.7163公顷,8个申请人的房屋也位于该范围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关于公布<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加盖有被申请人公章,作为附件的征求意见稿不属于正式文件,不能加盖印章。被申请人也从未作出过申请人所述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根据邓州市测绘院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红线图也可以证明,该项目并非2023年开始。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已将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相关纸质材料均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四规划一计划”、“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均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制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5、6、7项内容由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制作,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上述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存在程序违法和拒绝履行公开职责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大东关安置区位于邓州市声树路东侧、南桥街北侧,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宗地范围内。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33.6375公顷土地作为邓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9号),决定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建设项目:1.“四规划一计划”、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2.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及公告、补偿决定及公告;3.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求意见证明;4.案涉征收项目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的现状调查结果;5.开展案涉项目对申请人房屋所做的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评估机构名称、选定评估机构的记录表及选定结果公示;6.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证明;7.涉及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本次征收的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于6月5日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向申请人公开了第1项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查询网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201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4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9号);《关于公布<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告知申请人第1项中的其他信息请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第2项中的其他信息及第4、5、6、7项信息,请向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公开。
四、被申请人提交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湍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3〕01号),并提供了《公证书》及相关工作记录,证明该征收决定进行了公示张贴。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2项的“补偿决定及公告”不存在;第4项房屋现状调查工作由湍河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共同负责,此项信息两个机构均有留存;第5、6项相关材料均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留存;第7项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管理;征收的补偿费用管理和适用情况因该项目尚未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尚未开展,该信息不存在,待项目完结后,相关审计结果在房屋征收办公室留存;事业单位改革后,原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被整合入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继续履行相关职能。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基本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复、“四规划一计划”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决定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根据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工作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邓州市国土局)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由湍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四规划一计划”其他部分、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第2项中的其他信息及第4、5、6、7项涉及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内容的信息向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公开,且提供了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现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案涉棚改项目的政策指导,并参与具体实施工作,除被申请人补充说明的补偿决定及公告、审计结果不存在外,其他相关信息该单位均有留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该单位申请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于2023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5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3〕01号)发布时间矛盾,被申请人否认曾发布过该文件,并提供了与该文件文号相同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湍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3〕01号)及张贴公证文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该文件的合法来源,被申请人本次向申请人公开的土地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项目系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项目,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与本次征收无关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关于公布<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公告》的附件,未加盖公章不影响其效力。
三、《告知书》中关于补偿决定及公告、审计结果的答复略有不当,但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中已明确上述信息不存在,要求对该部分申请重新进行答复无实际意义,在此予以指出。《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形式上存在瑕疵,鉴于本案未影响申请人行使复议权利,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