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39 号

时间:2023年10月0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39 

   人:X海,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56XXXXXXXX

     址:南阳市滨河西路XXX号

  请人: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  芳,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X忠,市卫健体委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书面意见为由,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5月中旬在被申请人网络平台上对南阳市第X人民医院医师胡某等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并未表示不受理。投诉后3个月左右时,申请人询问结果,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但被拒绝。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市第X人民医院胡某某超范围执业问题,属于信访投诉,而非行政投诉,被申请人于7月28日已按时作出回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综合监督科反映问题后,被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属地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龙区卫健委”)交办查处。经查,申请人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结果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在民事败诉后再次进行行政投诉,2019年10月29日,卧龙区卫健委受理处理,申请人不满卧龙区卫健委答复调查结果,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在经过法院判决后,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同一行政事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明理释法,但申请人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6月6日晚,申请人前妻向某莲因偶发咯血被南阳市第X人民医院急诊收治,初步诊断为:1.肺癌晚期并咯血;2.肺部感染;3.高血压Ⅲ级(极高危);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心律失常;6.房室传导阻滞。6月8日凌晨1时左右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后申请人之女徐某华以市第X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徐某华诉讼请求。

二、2019年期间,申请人向卧龙区卫健委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市第X人民医院违反医疗规范狂降血压、违反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在两个半小时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值班医生不称职、二线医生脱岗、篡改伪造病历、拒绝复印病历等问题。2020年2月1日,卧龙区卫健委作出《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南阳市第X人民医院的调查回复》,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申请人不服该调查回复,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卧龙区卫健委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并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适当,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起上诉、再审、检察监督,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和再审请求,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三、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对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胡某某等医护人员故意伤害致患者死亡的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1.胡某超执业范围问题;2.吴某脱岗问题;3.修改、涂改、伪造病历问题。被申请人于7月7日将相关材料转交卧龙区卫健委办理,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函告被申请人,并将处理意见直接答复申请人。卧龙区卫健委于2023年8月8日作出《调查情况回复》,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若干问题均已向区卫健委投诉过,区卫健委均按程序予以回复;申请人就市第X人民医院故意伤害致患者死亡的投诉事项已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已审结;关于申请人对相关医护人员故意伤害致患者死亡的投诉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调查情况回复》由卧龙区卫健委于8月15日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转交卧龙区卫健委调查处理并要求卧龙区卫健委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交由卧龙区卫健委办理答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缺少法律依据。但被申请人在转交或转送后,以适当形式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更为妥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