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11号
申 请 人:叶X硕,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2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潦河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X铎、王X妤,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3〕411300290098286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因今年麦子出芽,上门收购价低,申请人为多卖价格,在2023年6月10日下午请朋友帮忙晾晒,晚上为表感谢,二人喝了5瓶啤酒。次日早上9时许,申请人驾驶三轮车去卖麦子,路上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1mg/100ml,最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报废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较重。申请人驾驶大车十余年,从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只违章过4次,申请人可以接受罚款、降级、继续学习等处罚,希望不要吊销驾驶证。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法可依,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9时16分左右,驾驶豫R8XXX9牌照的低速车行驶至南阳市军民路高速桥下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检测申请人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71㎎/100ml,申请人当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车辆信息,采集了申请人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经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同日,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二、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涉机动车车辆信息显示,该车辆的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为2017年4月1日。该车辆已于2023年6月14日强制报废拆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饮酒后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1㎎/100ml,申请人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该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案涉车辆在2017年4月1日即达到报废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上述过程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后,被申请人制作了《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结论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3〕411300290098286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