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3号
申 请 人:孙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2XXXXXXXX
住 址: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XX村XXXXXX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购买的“XX白茶牡丹王(茶饼)”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赔偿并书面答复举报人。被申请人于5月12日签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5月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5月23日前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0日。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7月22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10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