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16号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16

 

    人:X华,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53XXXXXXXXX      址:卧龙区工业南路XXX号

    人:X兵,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7XXXXXXXX

     址:卧龙区中州西路XXX号

    人:X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8XXXXXXXX

     址:宛城区联合街XX号

委托代理人:王  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市自规局工作人员

              X,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5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2023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南阳中央活动区”的购房人,该房屋位于解放广场区域东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批准文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发、变更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发、变更文件均不存在。因为案涉项目已有许多房屋交付,相对应的,上述政府信息应当早已具备。被申请人是相关信息的制作和保管主体,应当掌握相关信息。《答复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调查后,于6月25日如实向申请人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查询到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信息,故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阳市XX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XX·宛城区东关社区城改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批准文件;2.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发、变更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发、变更文件。经检索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未检索到你申请的XX·宛城区东关社区城改项目相关信息,无法公开。《答复书》于6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6月3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南阳市XXXX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建设的XX·宛城区东关社区城改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于6月25日作出《答复书》,于6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5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