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0号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0号

 

申  请  人:杨X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79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城关镇XX路14号

被 申 请人: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 姜  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X铎、王X妤,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3〕第41132307249274号,下简称《注销决定》)不服,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7年初次申领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C1证”),于2020年10月申请增加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以下简称“E证”),申请人的驾驶证记分周期为7月10日至下一年度7月9日。2021年7月2日,交警告知申请人违章较多需尽快处理,申请人当日处理了9分。7月10日后,申请人查询驾驶证,新的记分周期12分已更新,遂在8月份左右处理了其他违章。几天后,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提醒申请人在实习期内被扣分超过12分,其间也未告知申请人会注销摩托车驾驶证E证。申请人持短信到执勤民警处咨询,当时的交警同志查询后告知申请人系统出错,可以不用处理。申请人在2023年7月31日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被当场下达《注销决定》。申请人在2021年第二次处理违章时,未收到任何提醒该处理会影响实习期准驾车型,申请人只要晚2个月处理,即不会被注销驾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实习期内不得出现的行为,但第三款也规定了增驾车型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时不受该条款的限制。因此,申请人驾驶原准驾车型的违法行为不应当由增驾车型承担处罚。被申请人混淆原准驾车型和增驾车型实习期的记分周期,过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4月26日、5月22日分别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有法可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指的是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等车辆、不得牵引挂车的行为,但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申请人在取得驾驶证资格时,应当知道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后果,而非需要交警部门提醒。且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为是交通管理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不需提前告知当事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取得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C1证,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申领增驾车型E证驾驶资格,增驾车型实习期为一年。2021年7月2日和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分别处理三个违法记录,记分分别为6分、3分、3分,共计12分,上述违法记录分别发生于2021年3月4日、4月26日、5月22日,均属于申请人的增驾车型实习期内。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被申请人向其作出《注销决定》,因其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的记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决定注销该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C1。《注销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

一、《注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申请人在增驾车型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上述条款并未区分违法行为的发生属于原准驾车型或增驾车型。此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是对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规范,亦不区分发生违法行为时驾驶人驾驶的具体车型。故虽然申请人在增驾车型E证实习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系驾驶C1车辆发生,但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是对前两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得牵引挂车,及实习期内上高速行驶需有相应人员陪同的限制条件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况。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并公开发布,申请人主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前,提醒可能注销实习准驾资格,缺少法律依据。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实习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申请人在2021年3月4日、4月26日、5月22日发生的3次违法记录被记满12分,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均在增驾车型实习期内,与申请人处理违法记录的时间无必然联系,申请人认为可以延迟处理以避免注销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3〕第4113230724927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