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2号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42

 

   人:X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65XXXXXXXX

      卧龙区七里园乡XXXX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炜,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通过朋友介绍购买案涉房屋,并于次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为办证前后花费7000多元人民币。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实测面积为330.15㎡。2012年农运会前夕成立了南阳市农运会新闻发布中心以西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指挥部,后因群众抵触情绪较大,未达成一致。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区房补决字〔2021〕20号),仅给申请人调换175.98㎡安置房,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撤销了该补偿决定。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无视生效判决书对房屋面积认定的评价,再次作出《补偿决定》,内容与原补偿决定大同小异,将申请人330.15㎡的证载面积改为181.05㎡。在复议诉讼期内,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拆,且连根拔除了申请人门口种植的25年以上树龄的广玉兰、梧桐树、桂花树等,申请人认为该强拆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补偿决定》后,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申请人户系2011年新闻中心项目拆迁遗留,十多年间,相关社区、办事处、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拆迁事宜,均未见成效。2022年12月,新东路道路扩宽改造项目启动后,为加快项目进度,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及其家属沟通,均无果。由于新东路道路扩宽项目是2023年南阳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对疏散城市人口、缓解交通压力、解决交通拥堵、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有积极意义,因此经研究决定,对申请人户进行依法征收。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张贴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入户丈量评估事宜,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勘查评估。4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张贴送达房屋初评公告,并于4月20日召开见面会对初评结果予以解释。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权利告知书。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补偿决定》。6月1日,宛城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宛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宛城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行动小组,在公证处全程介入的情况下,依法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老庄社区。201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对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因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征收事项搁置。后因新东路道路扩宽项目,该项目遗留部分重新启动。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户张贴入户丈量评估通知并电话通知申请人,3月24日,河南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户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丈量。4月19日对案涉房屋张贴初评公告,4月20日与申请人户召开见面会解释初评结果。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经评估,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为1159736元。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2023年6月1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二、2023年7月5日,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同意将案涉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后,将房屋交给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拆除。双方约定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则该房屋补偿、补助等费用共计1226471元。若需产权调换,另行签订安置意向书。申请人于7月6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226471元。

三、另查明,《关于对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确定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由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和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宛城区城市更新办公室)组织实施。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3年6月1日,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行动小组,在公证处全程介入的情况下依法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该项目由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和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强拆行为是由被申请人作出。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等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如无明显相反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则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综上,宛城区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