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2号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22

 

    人:X新,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XXXXXXXX

     址:安徽省阜阳市XX区XX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豪,穆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结案反馈为由,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结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核实举报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铁锅焖面长江路店吃饭消费66.72元,结账时该店反向抹零收取67元。申请人与6月18日拨打0377-12315进行举报,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单,要求对XXX铁锅焖面长江路店进行处罚并赔偿申请人。经查,该店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称收费系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装。据收银员回忆,申请人消费67.62元,电脑上显示67元,当时收银员要求申请人支付65元,但申请人执意用微信支付67元,并对电脑屏幕进行了拍照。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不接听电话。被申请人责成商家按照《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接受,并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7月13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案涉商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电脑收费系统进行修改,退还多收消费者的费用。商家整改完毕后,被申请人于7月14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并随机抽查了当天的就餐账单,发现该商家已整改完毕。因申请人不接听电话,执法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和案涉商家负责人于7月18日上午10时到枣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解,但申请人无故拒绝到场参加调解,且未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有任何沟通,被申请人出具了《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8日通过12315电话投诉举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铁锅焖面店消费66.72元,被反向抹零至67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并对商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处理情况。对于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多收费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向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商家进行整改并退还多收消费者的费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12315电话反映案涉商家存在“反向抹零”情况,要求店家对其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该事项不属于单一投诉,实质上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方面。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按照投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对于举报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提交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或不予立案情况的证明材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