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6号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6号

 

        申  请  人:吴X国,男,公民身份号码44113241983XXXXXXXX

         吴X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58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大街XXXX大厦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侯X理,杨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宋X生,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21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判令被申请人的拆迁行为违法并停止拆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称:《征收决定》及其补偿方案严重不符合程序规定。《征收决定》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但4月底村民们才得知,申请人本人更是于4月28日得知消息。《征收决定》也未在网上公开发布,其附带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够具体。《征收决定》未征求群众意见,未见到风险评估报告,违反规定对申请人房屋中断供水,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始终未依法公开,且《征收决定》的目的是提高城市形象,属于政绩形象工程,并非为了提高群众住房水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自认已于2023年4月28日知晓《征收决定》,但于2023年7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且申请人吴X国并非案涉集体组织成员,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征收补偿权,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为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征收决定》,并将《征收决定》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2日作出《征收决定》后,在被征收区域内进行广泛张贴公示,且申请人亦自认于4月28日得知《征收决定》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8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