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4号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24

 

   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址:卧龙区陆营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3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律师杨某、何某某、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河南九X律师事务所、河南剑X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投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申请人于8月18日知悉被申请人在8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属于重复投诉错误,申请人两次投诉杨某的案件并非同一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认定杨某的行为是持续或连续多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申请人投诉的杨某伙同法官伪造卷宗材料问题不是其有管辖权的事项,该认定明显错误。杨某在参与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的无权代理行为、向法院提交虚假或伪造的材料的行为,属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应机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于2023年7月31日提出过,再次提出属于重复投诉。申请人投诉称杨某伙同法官伪造卷宗材料问题,不是被申请人有权管辖的事项。因此,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律师杨某在实习期间办理(2020豫13民终2083号)案件时,以律师名义代理邓州XX医院案件,同时涉嫌伙同法官伪造(2022豫13民终6683号)卷宗材料,律师何某某未认真履行带教老师职能,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好管理职能,且为杨某出具虚假的实习证明材料致使杨某违法获取律师执业注册手续,河南剑X律师事务所未依法履行对本所律师的管理职能,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杨某自实习开始到执业期间参与或代理的所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许可、注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停止律师执业活动并给予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对带教老师何某某、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河南九X律师事务所、河南剑X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8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因你关于杨某实习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已于2023年7月31日提出过,现又再次提出,属于重复投诉。你提出的关于杨某伙同法官伪造卷宗材料问题不是本局有权管辖的事项,你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二、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律师杨某在代理任某信案件时,以实习律师身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等,律师陈某未认真履行带教老师职能,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好对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职能并出具虚假实习证明材料,致使杨某违法取得律师执业注册手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收缴杨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证明材料、撤销或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处理带教老师陈某某、处理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为:“关于你投诉原河南威X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在实习期间以律师名义与邓州XX医院签订委托书,并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要求对杨某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对带教律师何某某进行处理,并依法处理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一事。经调查,杨某已于2020年11月26日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其在实习期间未示明实习律师身份,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基于上述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我局认为,你投诉的事项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2023年8月4日反映杨某在实习期间以律师身份代理(2020豫13民终2083号)案件。经查,该案已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对杨某违规代理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该行为发生已超过二年,且杨某已于2020年11月26日成为专职律师,相关违法行为也未处于持续状态。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在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已告知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再给予杨某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8月4日的投诉事项虽系杨某代理的不同案件,但实质均反映的是律师杨某在实习期间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实质上属于同一投诉。申请人对杨某伙同法官伪造卷宗的投诉,实质上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结案件卷宗真实性的质疑和投诉,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