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5号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25

 

    人:X文,女,公民身份号码4115242001XXXXXXXX

     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XXXXXX苑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X、王X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XX商贸企业店购买一袋瓜子,收到商品后发现快递盒内有一张“10字以上评论+晒图领取2元”的好评返现卡片,在咨询商家评价后,商家默认此卡片好评返现2元,同时给予了返现。该商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工单,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XX商贸企业店购买瓜子,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家销售的产品存在“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7月11日对被举报人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快递中放置有内容为:“您的鼓励,我们的动力,感谢10字以上评语+晒图3元,截图发在线客服领取。亲,收到货有任何不满意不要着急哈!请先与我们联系和沟通相信我们能做到让您满意为止的”卡片,卡片并未印制有强制或者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评价的内容,为正常经营鼓励用户积极评论放置的售后评论卡。综上,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7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久妙商贸企业店网店存在通过现金红包返现的形式获得五星好评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7月11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快递中放置有卡片,此卡片为正常经营鼓励用户积极评论放置的售后评论卡,并未印制有强制或者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评价的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7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的卡片并未印制有强制或者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评价的内容,为正常经营鼓励用户积极评论的售后评论卡。申请人的举报理由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结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4